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的方式变更行为,明确采购方式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7〕215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方式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且符合法定的变更采购方式情形的,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市直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需求研究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归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向市财政局一揽子申报,市财政局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市直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二、依法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
2.附件资料。附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供国家保密部门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事项的证明文件。附件二:采购事项为紧急需要,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证明材料。附件三: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提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示材料。
(二)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的情况说明等内容。
2.附件资料。附件一: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附件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附件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论证意见,其中应针对项目竞争性不足和唯一性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
三、依法公示采购方式变更前的相关信息
(一)公示的情形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式变更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不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及期限
采购人应当依法将采购方式变更前的以下信息予以公示: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细化或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异议的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四、明确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违法行为。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归口管理,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活动,配合采购人提供需变更采购方式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依法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依法批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黄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