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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7〕55号)

发布时间: 2017-03-02 192
 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函〔2017〕55号

 

 

 

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批量集中采购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对列入2017年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品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

省直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除外。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及时间要求。2017年省级批量集中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分别于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实施,共5期。省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含当日,下同)、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和10月20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批量集中采购”模块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详细配置表》电子文档发至hbzfcg@126.com邮箱。

省直各单位应根据批量集中采购的时间要求,统筹考虑工作季节性特点和假期因素,提前做好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归集汇总工作。

(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期满3个工作日内对省直各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形成采购批量,根据需求管理的要求,结合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落实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就采购文件中包括的技术需求、服务标准、安全等充分征求省直各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择适当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同时,按采购文件的内容制定合同范本,按合同的约定制定履约验收文本,依法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公开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信息。

三、其他事项

(一)省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以及省政府采购中心拟定的合同范本和履约验收文本,在法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不得擅自变更中标(成交)结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或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载明标的物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中标(成交)信息,并依法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协调,督促并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执行采购结果。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相关配套规则。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省财政厅反映。

  (三)因临时采购、紧急采购等因素,批量集中采购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省直单位可在采购活动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报备,通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电商直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四)省直各单位要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段俊,联系电话:027-87835130。

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关通知、采购交易信息以及《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详细配置表》等可在“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中查看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