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函【2016】309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
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其中包括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二、进一步规范质疑事项的受理工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供应商质疑。必要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有效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三)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四)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六)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七)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三、依法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被质疑的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必要时,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答复。
(二)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进行答复,必要时应出具相关依据。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处理。质疑内容属于评审报告中已有结论性意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评审报告意见答复;必要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内容涉及原评审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实质性条款评判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分项评分和客观分评分错误情形的,由原评审委员会予以明确,并书面陈述是否产生错误、原因和事实依据。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质疑人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四)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相关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
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