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打造政府采购公正廉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釆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示、备案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合法性。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积极协助采购人依法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风险应尽告知义务。
三、为明确划分相关责任,自2020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人递交《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见附件),并要求采购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应随采购资料一同保存,以便后期检查。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向采购人递交《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时管理告知书》或者未签字盖章的,视为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
兴山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
(采购单位名称) :
贵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请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宜昌市政府采购系统(内网)中进行合同备案。
以上内容请知悉。
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附后,建议双面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四)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釆购金额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10%;
(六)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