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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2 104
 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19]6号)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必须开展履约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时间要求

1、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网络备案系统中备案。同备案需上传资料包括:招标阶段资料封面、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人、中标人信息。协议供货(网上询价)项目只需上传采购合同。

4、除法律规定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5、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文件等)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每一项规格、型号、参数、品牌、相关内容等指标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及服务)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必须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自行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且项目简单通用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二)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用邀请第三方验收方式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大且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

2、受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

3、采购人自身验收检测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的采购项目

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程序和要求

1、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必须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成立验收小组, 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符合第三方验收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确定验收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地点(现场)、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3、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4、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比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单应由验收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出具的验收报告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第三方专业机构公章。

5、验收项目整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对合同双方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全部问题整改完成后,采购人向验收小组提出验收复查,通过复查,确定项目验收合格,并由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第三方专业机构公章

6、验收意见质疑。项目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服务标准要求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发生纠纷的提请司法处理

7、验收资料保存。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8、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9、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

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结算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验收费用,由采购人纳入采购项目预算,验收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人须按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依法组织采购。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委托协议及时将检验检测及履约验收费用支付第三方专业机构,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监督,验收结果应当于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预算主管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财政监督部门及纪委监委报告。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畅通政府采购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处理并通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的专家承诺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律监委机关。

(五)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将纳入县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考核。

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印发的《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远财采[2019]68号)予以废止,上级文件有重大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远安县财政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样本)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