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采发[2020]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省直各单位,省内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7日
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疫后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培育新动能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法定责任,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开展规范融资,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共担。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省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市县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线上融资业务。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主要业务流程。
1.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线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成交)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
2.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向意向金融机构在线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3.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需要变更合同账户的,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省级“政采贷”平台。
5.资金支付及还款。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已融资的回款账户进行系统锁定。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到锁定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四、明确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市州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经信部门。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调研工作,对信用资质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推介。组织协调银企对接工作,畅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信息互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
(四)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
(五)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六)中小微企业。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采贷”融资方式。融资合同签订后, 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五、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
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确保我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加强跟踪督办。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按承诺事项办理贷款申请且投诉较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其参与“政采贷”业务,并公开通报。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经信部门取消其企业经信系统各类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三)加强政策引导。将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政采贷”业务纳入人民银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在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央行内部评级、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