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市直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市直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信息、紧急采购如救灾等除外)。
三、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需求概况。具体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预算金额;
(四)预计采购时间;
(五)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开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市直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
市直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三)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作为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纳入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财政部门将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