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你好,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承接的一个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评审期间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5-1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