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师您好,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中央部委二级单位来说,对于一定限额下的定点采购项目:施工采购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造价采购项目,我们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直接选择或者进行比选。那么,为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我们是否可以在中央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单位基础上再分别选出三家小修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作为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在实施100万以下的施工、监理、造价项目时,直接在本单位的小修库、监理库和造价库选择供应商?
[答] 留言所述情形中,集中采购机构如果规定可以直接选择,采购人可以在定点采购范围内确定供应商;如果规定应当进行比选,则不宜在定点基础上再设立供应商库。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