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针对改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明示:1、对超过2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接受分包合同(即通过分包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时针对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大型企业将合同额30 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情况,是否还享受价格扣除优惠?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 -3 (工程项目为 1 —2 )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份额占30 以上”是指接受分包单位本身为小微企业,还是指产品制造商,若指产品制造商,是否可分包给一个大型或中型经销商,但经销商提供产品为小微企业制造,这种情况也享受价格优惠?
[答] 1.对于通过分包方式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于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和经销商是否是小微企业无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