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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25
 [] 请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提供2017年5月1日以来的县级以上政府采购合同,能作为业绩加分项吗?根据财政部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都出台有县级,市级,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这个评审因素是不是有特定金额条件等?有没有排斥新企业?属于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有没有违背(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谢谢

[] 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如果留言所述情形中,有关业绩要求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不属于财库〔2019〕38号文“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