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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03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 能否在百忙中为我们解惑,急盼你们的回复指导我们的工作。贵司在2020年7月31日的回复中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但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实务中(http www ccgp gov cn llsw 201710 t20171028_9068463 htm)竞争性谈判应把握六个环节(下)谈判阶段中要求:一是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二是在公开报价后,谈判小组要对各谈判方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阅,以判定谈判方资格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要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这个是否与贵司在2020年7月31日的回复相冲突,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的报价是否公开唱标依据哪个标准,让我们很疑惑,所以提出来能否在百忙中为我们解惑,谢谢!

[]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政府采购网有关理论研讨文章不作为政策执行依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