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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88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上述法条,除了要求”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项目”外,还将“近三年内受到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宜作为限制条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