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政部领导,感谢百忙之中答疑解惑,我们是招标代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有关资格条件中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比如要求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列入资格条件,并把各类“警告”也作为资格条件进行否决,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规定?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宜作为限制条件。警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不宜作为限制条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