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各位领导、同事:咨询一个问题,一个保洁服务的项目,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从业人员为55人,满足小微企业的认定,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质疑,经我们查明该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55人,实际人数为371人(300人左右为超法定年龄人员,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中标人认为根据2020年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从业人员应为缴纳社保的人员,因为超法定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各位您们觉得是这么理解吗?求助,谢谢了!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