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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92
 []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谢谢。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投标人是代理商,提供的是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那么投标人自身是大型企业可以吗?2、办法第八条:“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这个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必须具体到每一个采购项目还是可以按照年度预算项目总体来划分,即是否可以把一个年度的30 以上的采购预算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它的可不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3、按照办法第八条,一个200万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措施进行,并按照办法要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和其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那他还需要将合同分包吗?如果供应商本身是中小企业,那他合同金额30 以上的货物是由中小企业制造,这样符合资格要求吗?

[] 1.留言问题我们已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作出答复,您可点击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102/t20210220_3659586.htm查看。 2.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其中,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里的30%预留份额是按照预算总额来划分的,不是必须每个项目都预留30%份额。 3.供应商是否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大型企业制造,也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企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3-2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