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22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