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问题:第九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 -3 (工程项目为1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问题:此条中的“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是针对第八条中(二)、(三)预留份额项目中要求联合体或分包,还是针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允许联合体或分包的情况?谢谢!
[答] 留言所述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是指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1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