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请问这里的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如何落实?可以通过将本条中规定的三种措施中的“中小企业”修改为“小微企业”来实现吗?如果不能,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比例应该通过哪些措施落实呢?请予解答为感。
[答] 采购人可以通过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等三种措施落实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1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