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目前暂不具备公开条件。
2021-03-0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