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10 (工程项目为 3 —5 )的扣4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 —5 作为其价格分。”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 —5 作为其价格分。”未对加分主体明确为中小企业还是小微企业,请问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加分?
[答]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只有小微企业参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