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的表述中,在货物类采购中,此处小微企业指的是联合体或分包意向成员为小微企业还是某个联合体或分包意向成员所报产品的制造企业为小微企业?
[答] 留言所述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相关企业提供的产品由小微企业制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