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过程中,对文件第九条规定有以下疑问,望解答。 文件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到底是指“未预留但可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还是指“未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理解为前种情形,那么在采购文件中就应该规定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标准;如果是理解为后种情形,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应该享受价格折扣。
[答]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