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咨询留言 » 咨询留言

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07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授权作为评审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在上述法规中,明确了表示除进口产品外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以评分的方式进行体现,是否违反了上述法规。

[]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