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46号文,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规模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应该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投标人认为是小微企业,并且声明为小微企业。1、这种情况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作为资格审查,采购人是否要根据300号文判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判定。2、规模人数是真实的,但投标人自行判定是错误的,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答]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