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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98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现有关于非招标项目的三个问题咨询:一是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 二是如果不满足三个以上品牌,是否存在不符合《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有关“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规定的情形。 三是 监管部门如果以此理由认定违规,是否成立。 另外,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相关规定 可以两家之间磋商的或两家之间谈判的,如何响应三个品牌。 求解答。

[] 1.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2.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有关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