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2.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有关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