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 请教: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技术不复杂的计算机类、监控设备类或其他设备,且采购人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且部分参数条款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货物类项目,在确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 如果该类项目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是否同时可依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感谢答复!
[答]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适用情形,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