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你好:我是一家代理机构,我公司在组织一项竞争性磋商的项目中遇到一个情况,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有5家,参照87号令规定,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对合格的响应文件予以签收,在供应商检查文件密封包装环节,A供应商提出B供应商的文件包封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申请废除其投标资格,理由是:B供应商的密封套上多了几项内容,具体多出内容是: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印章,B供应商公司GOLO,磋商日期字样,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评分项中要求提供的原件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并在每个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共计3个包封套。 (1)3个包封套的外密封套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②采购人全称;③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④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如没有按其规定密封和注明相关内容,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供应商。”咨询问题(1)参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可以检查其他投标单位文件的密封情况?(2)采购文件在密封包装要求中没有对是否增加封套内容作出规定,且B供应商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内容封装,代理机构予以签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做法是否正确?请领导解惑,谢谢!
[答] 1、要求供应商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一般不由其他供应商检查。 2、留言所述的响应文件密封瑕疵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