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材料。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地区及部门正在开展供应商资格承诺试点,试点地区和部门的采购项目可由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承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2-0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