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采购文件里设置一个设备的参数,该参数是完全照抄某一个品牌型号的参数,但是只设置了某几条参数负偏离才作为废标条款,其他参数没有做任何标识,不响应也不会响应无效。且设置作为废标的参数,是有至少三个品牌符合条款的。那么用户需求这样设置是否会违反《》中“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而且采购人的意愿是提供该参数给供应商进行参考,只对某些必须要的功能技术进行要求,不是对所有的参数都要符合条件才能投标。是否这种情形还是会违反指定特定品牌?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惑。
[答]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1-22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