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财政部门出具相关三年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才能进行采购?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就不能按一招三年进行采购?是否需要在采购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购预算并明确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购预算但是在文件中明确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签三年还是可以一年一签?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是否可以终止?期盼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答] 对于“一签三年”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此类项目,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