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老师你好,根据1:《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财办库〔2015〕111 号文件,“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根据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采〔2015〕17 号文件,第九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 问题1:财办库〔2015〕111 号文与川财采〔2015〕17 号文就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公示作出了明确规定,财办库〔2015〕111 号文称不用公示,川财采〔2015〕17 号文称需要公示。请问在平时遇到类似情况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问题2:川财采〔2015〕17 号文要求公示的目的是否为证明“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进一步细化或者具体做法。
[答] 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规定,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无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请咨询四川省财政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