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只有这5种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那公开招标由于供应商只有2家招标失败是否可项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如果可申请,那获得批准后,因为只有这两家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只邀请这两家参与磋商
[答] 预算单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招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