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评审专家对于评审因素的客观分打分出现错误,后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过复核后客观分评分的确存在错误并影响了中标结果,对评审专家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专家认为客观分应当一致,不一致不符合87号令规定,专家的评审问题不属于《条例》七十五条规定的问题,只能是履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但这样就对专家未能谨慎履职没有了处理方式。请问国库司领导,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限制评审专家一定期限不得参加评审活动?或者有其他处理方式?
[答] 关于评审专家责任问题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材料及评审专家的主观故意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问题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6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