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保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保凭据复印件”,而投标人提供的仅是投标人企业中某个人或部分人员的社保证明,是否可以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答] 留言所述问题属于对具体招投标项目投标人资额审查,按照87号令规定,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