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包括:(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照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