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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09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贵司:1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 采购衣物的项目是否属于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3 贵司的回答是否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全部采购方式?

[] 1、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2、采购衣物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虽不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原则是相同的,采购人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照借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