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国库司对留言编号 8664-3597522的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即规定中的“应当”的意思是确定的原则“按照采购项目技术工程、产品价格比重等原则”,而在对留言编号 1278-3604856的答复:“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即规定中的“应当”的意思是必须确定核心产品。请予以明确。
[答]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