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接收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的,可以继续继续资格审查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还是予以流标处理?个人理解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理解 "采购过程中”并不明确是指3家以上供应商只有两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还是指提交磋商文件阶段只有两家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存在争议性。
[答] 竞争性磋商的项目,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