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问题1:是否只有产品才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服务和工程不享受价格优惠?问题2:国库司对留言编号7443-3591366的答复:“小型、卫星(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应为小微企业生产,才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而财库〔2011〕181号文中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与优惠,请明确是否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为小微企业生产时方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我们认为这与制定办法的目的“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有冲突。
[答] 1.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中都可以享受价格扣除待遇。 2.考虑到政策可操作性问题,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所有产品均应为小微企业生产并提供,才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