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谢谢解答。
[答] 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