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有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需要年限1年,编制了80万的采购预算,预算下达后于当年9月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执行服务并按季度支付服务款项,截止当年12月由于服务仅执行1个季度,所以支付了25 的合同款项,根据预算执行率:支付金额 预算金额的标准导致预算执行率低,不合格。有关此类延续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鉴于预算下达、采购流程时间等问题,无法于当年1月1日起执行服务,也无法精确服务的起始执行时间,但是预算又必须按项目金额申报,请教如何合理解释这样项目的预算执行率?
[答] 1、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采购人可以将采购时间提前,也可以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将三年的采购一次集中进行,以保证预算执行能够按时完成。 2、如果只能一次采购一年的服务,也应提前进行。可以依据“二上”的预算金额先组织采购,待预算下达即合同生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2-0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