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2.公示的具体内容按照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3.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公示一次即可; 4.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5.如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单一来源属于不可投诉内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1-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