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代理积极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性质。建议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时,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范围,增加服务型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人免费提供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财政部门根据成功采购的业务量向国有企业结算费用,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将资源由事后处理投诉,向事前加强管理转移。粗浅建议,供财政部领导参考!
[答]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相关制度修订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