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某些需要使用设备才能完成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如检测服务、测绘服务),供应商为完成服务所使用的设备数量和质量不同,完成服务的效率、准确度或完整度就会有差异。这类采购项目,若将供应商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列为评分因素,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情形?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投入某一采购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