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增加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采购金额未达政府采购限额(项目所属地区政府采购限额为100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把新增的采购项目看成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按“未达采购限额,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采购人按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
[答] 留言所述追加采购合同金额超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可以视同为新的采购项目,按采购人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