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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92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咨询如下问题: 1、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如果有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不适用102号令第十条,此种说法是否合理?3、一个项目,是否属于102号令第十条限制购买的范围,审查责任主体是谁?是采购人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代理机构?

[] 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