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94号令第二项规定:质疑成立影响采购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现实操作中,质疑中标人某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委核实发现确实该扣而未扣相应分数,若扣除相应技术分数后则改变了结果。请问:1、评委会是否有权在质疑处理环节扣除质疑条款相应的分数?2、评委会若扣除相应分数后,是否需要修订评审报告或个人评审记录表?3、若前述2种情况均为肯定,是否涉及违反政府采购“禁止重新评审”条款规定。4、若评委会可以扣除相应分数,且不违反重新评审规定。本项目共有3名投标人,是否应当直接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若质疑事项成立,按纠正后的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