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本是各单位自身职责,现上级为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指定区级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人开展公开招标,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由各单位(10家)与中标供应商据实结算支付。请问:1 102号令规定事业单位不是购买服务主体,中小学校能否开展教育服务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2 上级主管部门能否代表下级单位实施政府采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不限于购买服务类项目);3 项目明确由上级部门负责采购并签订合同,采购资金由下级各单位(10家)与中标供应商据实结算支付是否可行?
[答] 1.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部分服务采购。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但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购所需服务。 2.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对下属单位的采购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应由预算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