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若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开展调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以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收质疑函或不予答复。2.供应商应按法律规定提交质疑函,若相关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其补正,但不能以此为由拒收质疑函。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